关于发布调整部分通信电缆光缆产品行业平均成本的通知 中机联科[2002]3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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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机械工业、信息产业主管 部门,有关电线电缆企业: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于2000年12月29日以国机管[2000] 619号文印发了《关于发布部分通信电缆产品行业平均成本的通知》。一年多来,光缆的主要原材料光纤的价格发生了较大变化,需对原公布的通信电缆产品的行业平均成本进行调整;考虑到通信电缆产品生产及市场情况,还需对部分通信电缆产品的规格品种进行必要的补充。 经国家经贸委商国家计委价格主管部门后,授权我会向社会发布部分通讯电缆光缆产品行业平均成本(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发布行业平均成本的通信电缆产品包括松套层绞光缆、带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全介质光缆。 二、请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下称电器协会)、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下称元件协会)积极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做好通信电缆产品成本测算工作。 三、今后因主要原材料价格浮动引起通信光缆等行业平均成本变动较大时,请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测算对行业平均成本的影响,并及时上报我会,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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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电器协会、元件协会、电线电缆行业反低价倾销监督委员会要督促指导行业企业执行本通知,及时掌握成本、价格信息,引导企业进行价格自律,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 五、企业以低于行业平均成本销售,造成生产经营秩序混乱,任何单位、个人都可以向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和全国电线电缆行业反低价倾销监督委员会反映,并向有关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六;为便于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及时调整行业平均成本,请相关企业配合电器协会和元件协会的工作,指定专人并及时、正确地报送成本和价格信息。 七、部分通信电缆光缆产品的行业平均成本以本通知为准,原公布的通信电缆光缆产品的平均成本同时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发布部分通讯电缆行业平均成本的批复》(运行函[2002]224号) 二、通信电缆行业部分产品平均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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