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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证书扩展”与“未经认证”

 
 

     准确区分“未申请证书扩展”与“未经认证”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在对安徽某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 销 售 合 同显 示 含 有 型 号 规 格 为“RVVP-300/300V 3×2.5、RVVP-300/300V 4×1.0”的电缆产品,但上述产品不在当事人已获得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获证产品认证覆盖范围之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

案件事实
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9日取得聚氯乙烯绝缘屏蔽电线(RVVP 300/300V 0.4-1.5 2-3芯)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1010105510073)。同时,当事人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了一批标的物为电缆产品的买卖合同,其中含有型号规格为“RVVP-300/300V 3×2.5、RVVP-300/300V 4×1.0”的聚氯乙烯绝缘屏蔽电线。当事人在签订上述合同后,制定上述电缆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并按合同的约定完成生产、出厂销售。
聚氯乙烯绝缘屏蔽电线已列入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中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规定的型号规格为“RVVP-300/300V 3 × 2.5、RVVP-300/300V 4×1.0”的聚氯乙烯绝缘屏蔽电线均需要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但当事人生产并出厂销售的上述型号规格为“RVVP-300/300V 3×2.5、RVVP-300/300V 4×1.0”的聚氯乙烯绝缘屏蔽电线不在当事人已获得的聚氯乙烯绝缘屏蔽电线(RVVP 300/300V 0.4-1.5 2-3芯)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覆盖范围之内,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生产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所指情形。

案件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所指情形,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即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执法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所指情形,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地方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也称3C认证)是国家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根据国际惯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当事人已获取的聚氯乙烯绝缘屏蔽电线(RVVP 300/300V 0.4-1.5 2-3芯)认证证书,其生产的型号规格为“RVVP-300/300V 3× 2.5、RVVP-300/300V 4×1.0”的聚氯乙烯绝缘屏蔽电线与当事人取得的聚氯乙烯绝缘屏蔽电线(RVVP 300/300V 0.4-1.5 2-3芯)的3C认证产品同属一个单元的3C认证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生产的型号规格为“RVVP-300/ 300V 3×2.5、RVVP-300/300V 4×1.0”的聚氯乙烯绝缘屏蔽电线,只需要对其取得的聚氯乙烯绝缘屏蔽电线(RVVP 300/300V 0.4-1.5 2-3芯)认证证书进行扩展即可。因此,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较为合适。

办案思考
办案人员认为,“未申请证书扩展”与“未经认证”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理解两者的差异,首先要对“单元划分原则”有深刻的认识。“单元划分原则”是产品实施认证时依据产品的不同特性,对不同单元产品进行划分的判断原则,按照“单元划分原则”,可以明确已获证书产品与申请认证产品是否属于“同一单元”产品。“同一单元”是未申请证书扩展与未经认证之间的区分标尺,也就是说,依据产品单元划分的原则,不同型号的产品可以相互包含,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属于“同一单元”的可以申请证书扩展,不同型号的产品不能相互包含的,不属于“同一单元”的,需要分别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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