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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为变压器以铝代铜问题划出了红线
 

 近期的一个法院判例为变压器以铝代铜问题划出了红线

2019年7月19日辽宁丹东振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在变压器中以铝代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从刑事案件角度看,本案虽然不是大案,但对电气行业意义重大,对整个电气行业包括电气制造企业、用户、质量监督机构、司法系统都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建立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变压器行业以次充好、以铝代铜是一种危害大众安全、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是目前我国司法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很少有变压器以铝代铜入刑的判例,罪与非罪的界限没被有效树立起来。而本案则明确告诉所有相关人员,变压器以铝代铜将被入刑。

其次,为用户捍卫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利武器

大量案例表明,由于过去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是非常清晰,用户在遇到变压器以铝代铜时,往往按照质量纠纷的处理方法内部协商解决,而涉事的供货方往往采取立即换货或退款等方式处理,民事索赔赔偿方法的法律依据不足以让用户获得与损失等值的赔偿,导致多数用户采取了大事化小的处理办法。有了本案判例,用户可以勇敢地向违法企业说“不”,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权益。

再其次,公检机构的介入有利于打击犯罪行为

张某某被判刑案中,公安机关在获得信息后即及时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从而获得案件确凿证据,对本案的侦察与判决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案对类似的案件办理将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该案例表明以铝代铜企业法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这对企业具有普遍的震慑作用。

五、没有法律的硬约束,质量问题就没有了底线,质量强国没有了根基

变压器质量案例表明,在质量问题上划出“红线”的重要性,没有“红线”,没有法律的硬约束,没有强力的制裁措施,质量强国战略就没有了保证。因此说法律对质量问题“零容忍”,是建设质量强国的根本保证。



(作者罗洪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企业权益保护智库法律专家)



相关链接

张某某是丹东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2009年9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变压器。2017年7月,该公司以62000元的价格将公司生产的S11-M-630/10型半铜半铝电力变压器冒充全铜变压器销售给丹东某电力有限公司,被用于东港市广天汉林小区配电站工程。经鉴定,该电力变压器的高压线圈(绕组)材质为铝导线,低压线圈(绕组)材质为铜导线。

2018年5月22日,该公司以58000元的价格将公司生产的S13-M-50/10、S13-M-80/10、S11-M-630/10型号半铜半铝电力变压器冒充全铜变压器销售给吉林某电力安装公司,后上述三台变压器在发货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在庭审中,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法院考虑到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因此适用了缓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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