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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支柱绝缘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诉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要旨】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对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作出了规定,本案明确了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控侵权产品可以适用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兆邦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中泰阳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等
原告系名称为“防雷支柱绝缘子”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2、5、6、7。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的内容为:一种防雷支柱絕缘子,包括一绝缘护罩和一设置于该绝缘护罩内部的由上压块和下压块构成的夹线金具,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与该夹线金具侧端连接的引弧棒;一两端分别与该夹线金具下端和一下钢脚连接的绝缘子,该绝缘子通过该下钢脚安装于横担上;该引弧棒呈弯折状,其另一端靠近该下钢脚。被控侵权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在安装方法中载明:“防雷柱式绝缘子的夹线槽应对准导线平行方向安装在横担上,……”
经比对,被告中泰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除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横担这一构件外,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5、6、7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的保护主题是“防雷支柱绝缘子”,但是权利要求1在描述该防雷支柱绝缘子的结构特征的同时,其所含的“该绝缘子通过该下钢脚安装于横担上”这一技术特征还限定了该防雷支柱绝缘子用以连接支撑固定件的具体结构即使用条件,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其与权利要求1的其他特征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共同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解释(二)》第九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横担这一构件,但由于被控侵权产品须安装后才能使用,而其所附使用说明书在安装方法中已明确该绝缘子的夹线槽应对准导线平行方向安装在横担上,由此可见在安装固定被控侵权产品时,必然具有涉案专利的横担技术特征;且被控侵权产品其余结构构成及位置关系与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泰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的许可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害。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令中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8,4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是《解释(二)》第九条对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作出规定以来,适用该条司法解释作出判决的上海市首例案件。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在实际安装、使用过程中,可以适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完全覆盖了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的审理对《解释(二)》第九条的理解和适用作了有益的探索。
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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