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研究参考用,如果转阅,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国网公司局级调研员梅某索贿受贿获刑

 
 

  
 曾担任国家电网公司正局级调研员的梅某,利用职权为企业在招标采购中中标提供帮助,收受企业钱款64万余元;为使企业产品能更多中标,先后两次送给分管招标工作的人钱款70万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3年,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梅某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近日,北京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为企业中标提供帮助受贿64万

梅某是国家电网公司退休职工,曾任国家电网公司战略规划部主任、调研员。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间,梅某利用担任国家电网公司调研员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处处长张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湖南某公司的产品在国网公司招标采购中更多中标提供帮助。为此,梅某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廖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4万余元。

廖某的证言显示,他经过公司员工介绍认识了梅某,他向梅某表达了公司参与国网公司招投标意向,让梅某帮助公司中标。梅某说和国网公司招标处处长张某是老上下级,关系很好。一两天后,梅某带他到张某办公室,将他介绍给张某,并说公司产品质量不错,希望张某在国网公司招标过程中给予照顾,让公司产品中标。2006年,廖某公司已开始在国网公司招标中中标。春节前,他到梅某办公室看望他,梅某说公司通过他在国网公司打开局面也中标了。他帮廖某认识张某,让廖某按中标比例给他钱。

帮企业中标行贿70万

除了受贿,梅某还犯行贿罪,法院查明, 2013年4月间,梅某为哈尔滨某公司的产品能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中更多中标,先后两次送给作为国网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副总经理张某钱款共计70万元。

张某的证言显示,他的职责是负责国网公司集中招标代理,包括招标文件的准备、发布招标公告、具体管理评标专家库等工作。2012年底或2013年初,梅某说亲戚在哈尔滨一家公司工作,请他帮忙在国网公司电能表项目招标中中标。中标后,厂家会给梅某好处费,他会分出一部分给张某,张某便答应了。

张某称,梅某后来到他办公室说下一批国网电能表招标要开始了,哈尔滨这家公司正准备投标,梅某问他是否有评标办法之类材料,让哈尔滨这家公司参考一下。他便从办公桌上的资料盒里找出最新的招标评标细则交给梅某,这份评标细则是内部保密材料,对提高厂家评标分数很有帮助,有利于厂家中标。他还交给梅某一份哈尔滨这家公司之前的招标中专家所打技术分、商务分等情况的材料。这些数据对于投标企业是保密的,哈尔滨这家公司参照评标分,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再结合他给的评标细则,在之后的投标中可以做好相应的报价、服务工作、提高技术质量,从而提高中标概率。

犯受贿罪、行贿罪终审获刑4年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受贿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梅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他收受廖某钱款时已满60周岁,廖某给的是正常咨询费,不构成受贿罪;他是代表哈尔滨的公司向张某行贿,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北京高院认为,梅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梅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一审法院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北京高院驳回梅某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使用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如果转阅,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