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研究参考用,如果转阅,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专利权纠纷

 
 

  
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罗志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案情简介:

  罗志昭于2003年5月30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并于2004年12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3226611.1,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用于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作过电流用,其技术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是将管状导体外表加以屏蔽绝缘,绝缘材料是用塑料类。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最外绝缘层是导电屏蔽接地层,将导电屏蔽接地层加以接地,并外加保护套,使该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绝缘表层电位为零。2004年12月27日,罗志昭与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日昭公司)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广东日昭公司独占实施罗志昭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实用新型专利。罗志昭与广东日昭公司发现上海西邦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西邦公司)长期使用“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专利技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专利产品,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西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上海西邦公司赔偿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经济损失60万元;(二)驳回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的其他诉讼请求。上海西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西邦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本案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提审本案。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如果转阅,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