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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缆商标纠纷

 
 

 
  原告新某美河线缆厂于1995年申请开业登记注册, 经营范围为主营电线电缆,兼营铜线、铝线、锡线。新某美河线缆厂系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成某美河科技公司原名为成某天回鑫牛线缆有限公司, 于2007年8批准设立,住所地位成都市金牛区。同年10月,企业更名为成某美河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电线、电缆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同年11月,公司住所地变更为新都龙桥镇渭水新区龙腾大道。成某美河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电缆合格证上印制有“”标识,下方印制有“成某美河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新都区龙腾大道”等字样。

申某某系个体工商户业主,在店铺中挂有“美河电缆厂价直销”、“四川新某美河电缆—成都总经销”招牌,并在其名片上印制有“成某美河科技有限公司、申某某总经理”等字样,背面印制有“Mei He 美河时代”、“专业制造电线、电缆”等字样。

原告认为,成某美河科技公司利用新某美河厂已形成的市场声誉及优势,将“美河”文字变更登记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将企业地址也变更到成都市新都区,并在其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的包装装潢上使用与原告类似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其行为构成对新某美河厂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申某某是成某美河公司的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某的妻子,明知成某美河公司生产侵权产品,并为其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 成某美河科技公司与申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认为, “美河”作为新某美河线缆厂的企业字号,经过使用和公众认同,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该企业字号与新某美河线缆厂建立起了稳定的联系,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的意义,“美河”字号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成某美河科技公司作为与新某美河线缆厂在同一行政辖区从事电线电缆行业的同业竞争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新某美河线缆厂相同的“美河”字号,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主观上有利用新某美河线缆厂企业声誉的故意,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成某美河科技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申某某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产品合格证上带有“美河”字号的电线电缆;成某美河科技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美河”字号。申某某停止在其经营场所的店招、宣传牌,及名片上使用“美河”字样。成某美河科技公司、申某某分别赔偿新都美河线缆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5万元、5万元,并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本案原告于1995年成立,并自1998年起主营电线电缆,系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被告通过申请工商登记变更的方式,将企业名称及经营地址变更,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销售范围广,法院据此判决较高的赔偿金额。本案依法公正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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