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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缺一补三”长度不够自当受罚
 
 

    

 缆企供货承诺宣传“缺一补三”自当受罚

为吸引消费者,某公司宣称其所售电缆“保质保量、缺一米补三米”。王某购买电缆后却发现缺少了150米,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履行承诺,补偿电缆450米。2012年1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王某诉称,某公司系一家电线电缆生产商,其在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的过程中承诺“保质保量、缺一米补三米”。他看到该广告后遂与通行公司取得联系,并从通行公司处购买了1000米电缆,在通行公司提供的电缆外包装上同样印有“缺一米补三米”的字样。然而,王某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通行公司提供的电缆缺少了150米,便据此提起了诉讼。

诉讼中,某公司辩称“缺一补三”只是其宣传手段,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并不构成合同的内容,故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通行公司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通行公司公开对外承诺“缺一米补三米”,内容具体确定,是针对合同相对方自愿为自己设定的义务。一旦双方构成买卖合同,通行公司就要受到“缺一米补三米”的约束。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通行公司向王某补偿同型号电缆450米。

【律师释法】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有一种例外,即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而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应当符合的构成要件是:(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本案中,通行公司对外公开承诺“缺一米”则“补三米”,内容是具体和确定的。那么通行公司是否愿意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呢,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一切有行为能力的人当然应对自己在正常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负责,不得寻找借口拒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通行公司的抗辩是站不住脚的,该承诺应当对其具有约束力。因此,通行公司“缺一米补三米”的承诺完全符合要约的规定,应定性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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