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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制造按已废除国标生产应如何处理
 






电缆制造按已废除国标生产应如何处理

【案 情】:2013年8月15日下午,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在B电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对B公司成品仓库中库存待售的1KV架空绝缘电缆(外观标识为:XX牌,产品名称:1KV架空绝缘电缆,型号规格:JKLGYJ 70/10(经B公司确认为该公司生产人员使用记号笔手写),执行标准:GB/T12527-2008,出厂编号:1302002,总长度2100M,分段长度(内至外)1、2100M从5681M至3581M,XX省名牌产品,生产日期:2013.1.31,检验员09 19,生产许可标志,证号:(X)XK06-001-XXXXX,B电缆有限公司,厂址:XXX )3盘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B公司负责人提供上述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经核对证书上批准的产品没有型号为JKLGYJ的电缆。A市质监局进行立案调查,表明该批1KV架空绝缘电缆实际为1kV钢芯铝绞线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根据GB/T12527-2008中第4条“符号和代号”中的规定,架空绝缘电缆代号—JK,铜导体—省略,铝导体代号—L,铝合金导体代号—LH,聚氯乙烯绝缘代号为—V,交联聚乙烯绝缘代号为—YJ,聚乙烯绝缘代号为—Y,标准中没有型号为JKLGYJ的分类规定。B电缆公司负责人也承认:GB/T12527-2008“符号和代号”中并无G的代号,也没有加G的型号,该公司在产品型号上加“G”代表钢芯,作用为增加产品的拉力,上述产品实际上执行的是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说明“G”的代号和作用,从该公司传真过来的企业标准进行核对发现,该标准采用的部分国标已经废除,于是A市质监局又联系C市质监局标准化科,经该科核对,上述产品企业标准已经过期未备案。

【分 析】:对此案该如何处理,执法人员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产品明示执行GB/T12527-2008国家标准,按照GB/T12527-2008的命名规则,1kV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应当标示为JKYJ或JKLYJ(省略代表铜导体,L代表铝导体),B公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批准的产品型号应当为JKLYJ,而现场检查中上述产品铭牌型号为JKLGYJ,执行GB/T12527-2008国家标准的架空电线电缆作为国家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上述产品型号与B公司取得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批准的型号不一致,属于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2011年1月19日开始实施的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没有把型号为JKLGYJ的上述产品列入电线电缆发证产品目录,B公司在不需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标志(生产许可标志是质量标志的一种),属于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B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KLGYJ的1kV架空绝缘电缆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范畴,不能按照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来处理。经上网查询,国家目前没有1kV钢芯铝绞线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作为实施生产的依据。本案B公司企业标准过期未备案和产品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这是已经查清的事实,违反《X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无标准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一)没有相应产品标准文本的;(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或复审的;(三)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四)产品明示的标准与产品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依据《X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标准生产、销售或产品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而未在产品标识或使用说明中明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笔者认为,电线电缆是密切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国家列入工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的重点产品。开展生产领域电线电缆执法检查是我们的法定职责,本案具体要从认定无证生产的构成要件,质量标志的内涵,企业能否制定电线电缆企业标准,企业产品标识管理是否规范四个方面着手,依据细则,才能准确定性违法事实。
认定B公司无证生产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1kV钢芯铝绞线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2、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发布1kV钢芯铝绞线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3、B公司在无证查处公告发布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总局2010年90号公告),电线电缆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但并不是所有的电线电缆产品都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根据上述目录制定的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没有1kV钢芯铝绞线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的产品种类,所以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1kV钢芯铝绞线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并不属于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不能按无证生产进行查处。
《条例》没有对冒用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进行规定,有的人认为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可以按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进行查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文:“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是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这里头并没有明确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实践中生产许可证标志是否属于质量标志还有争议。参照2004年9月17日质检法函[2004]179号文“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是指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虚假的许可证,进行生产或者销售的行为。考虑到该辐照企业和被辐照电缆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辐照企业使用被辐照电缆生产企业的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标注在尚未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上,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因此,该行为宜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的问题,不宜定性为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本案B公司使用自己公司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并没有使用他人的,不能简单定性为冒用质量标志。
细则中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第4.1.2项规定:“核查内容: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核查要点: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这说明B公司对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线电缆在有需要时,可以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但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从目前查清的事实来看,B公司原先制定的企业标准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在企业标准没有按期复审,确实违反《X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但B公司企业标准为什么没有按期复审,只是B公司一时疏忽,还是因现在企业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低于现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无法通过复审,企业就不去办理了,这就要求A市质监局继续调查核实。
细则中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第5.5项“产品标识核查内容: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核查要点: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保持可追溯性。2、检查关键、特殊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标识。”;第6.3项(否决项)“核查内容: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核查要点: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2、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并保存检验记录。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上述这两项规定都要求企业加强产品标识的管理,产品标识要符合《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标注规定》、《条例》、《条例实施办法》及产品所执行标准的规定,区分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与未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标识(如:合格证),不得混淆。具体到本案,可以调取B公司技术管理档案,企业对产品标识是如何进行管理,有没有制定避免产品标识混淆制度,实际生产过程中有没有严格执行,1kV钢芯铝绞线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有没有制作自己专用的产品标识,还是都用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标识,这都要搞清楚。
综上所述,第一、二种观点不正确,标准过期未复审是事实,但可能只是表面现象,实际生产中B公司的1kV钢芯铝绞线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是否在严重质量问题,这都要求执法人员认真研究法律、细则、相关产品标准、电线电缆行业质量现状等方面的情况,充分运用技术执法的手段,对B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才能努力发现和破解电线电缆行业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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