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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本概念

2024-5-7 6:58:15      阅读327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放弃了以成本价为唯一参照的判断标准,不再强调低于成本概念。
    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概念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经过多年实践,“低于成本”,是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难以判断,并且“低于成本”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合同履行不一定有直接关系。
    国际通行做法没有不得低于成本投标的限制性规定,关注的重点是投标人异常低价投标是否存在影响合同履行的可能。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删除了“低于成本”的有关条款。2019年底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中拟删除“低于成本”,将对异常低价的投标的关注点由投标的成本价,调整为中标后是否影响合同履约。同时,将“异常低价”规定为澄清、说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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